本报通讯员潘静波 本报记者刘建
上海市家住二楼的刘阿姨怎么也没想到,家中的电视机有一天突然黑屏、冒烟、爆炸,并引发了火灾。更没想到,火灾当时,四楼的一名年轻女子被消防队员发现昏倒于家中,后经抢救无效死亡。这一些“没想到”,让她和家人站在了法院的被告席上。
近日,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该起生命权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,认定受害者系受高温有毒烟气影响窒息死亡,二楼失火房屋业主及物业公司按各自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。
电视机爆炸引发火灾
2011年4月23日9时许,刘阿姨像往常一样在201室家中看电视,电视机突然黑屏。关掉电视,刘阿姨发现电视机后盖在冒烟。向邻居求助后,经提醒她拔掉电源插头,可电视机仍继续冒烟,并有扩大的现象。
随后,刘阿姨去物业公司设在小区的窗口求助,但窗口无人。在此过程中,电视机发生爆炸,引发201室火灾。当时,201室房门开启,高温有毒烟气通过楼梯间迅速蔓延。
接到周边居民报警,10时12分,消防队到达现场。消防队员搜救时,发现401室防盗门和房门敞开,室内充斥大量烟气,一年轻女子仰面躺在房屋北侧的厨房内。后经到达现场的120急救无效,该名女子死亡。
业主物业公司成被告
2011年5月26日,受害人家属将作为201室业主的刘阿姨等3人及小区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。受害人家属认为,刘阿姨未及时采取救火措施致火势蔓延,导致受害人吸入大量毒气死亡,其应与失火房屋的其他共有人,共同承担赔偿责任。物业公司没有及时帮助处理火灾现场,也未在消防人员到达前组织救灾,使火势无法得到控制,应对其不作为行为承担责任。故要求业主与物业公司按过错比例承担死亡赔偿金、丧葬费、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9万余元的赔偿责任。
刘阿姨等3人辩称,原告没有有效证据证明受害人死于火灾。且刘阿姨发现电视机有异常情况后,已采取常人应该采取的措施,不存在过错。火灾由电视机故障引发,电视机厂商应承担过错责任。受害人没有采取自救措施,反而把大门敞开,亦存在过错。
物业公司辩称,事发当日公司有值班人员,相关的消防器材完好,消防通道畅通,其并无过错。本次事故系因受害人和刘阿姨未采取正确措施造成。
法院判业主物业存过错
法院经审理认为,经消防部门事故认定书、医院诊断结论印证,受害人系在开门逃生时受高温有毒烟气影响后在厨房间内窒息死亡。据刘阿姨本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反映,从发现电视机冒烟至其他居民报警,时间间隔在半小时左右,其间刘阿姨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及时报警,其应对受害人的死亡后果承担赔偿责任。房屋的权利人和直接使用人,对家中使用的电器设备负有确保安全的责任,现因此造成相邻方人身损害,故刘阿姨等3人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。物业公司确认在事故当天有值班人员,但无人在岗接待,与火灾蔓延有一定的关联,故物业公司对受害人死亡具有过错,应负相应的赔偿责任。
最终法院判决,刘阿姨等3人与物业公司按90%与10%的比例,各自承担赔偿责任。
(原标题:二楼电视爆炸引发火灾四楼年轻女子窒息死亡)